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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宝宝更名该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0-10-15 05:16:16 阅读: 来源:海绵厂家

中安在线讯 据大江晚报报道, 一位母亲咨询:我家宝宝名叫“梓涵”,重名较多。之前同事家的宝宝因有生僻字,进行了改名,我就产生了给宝宝改名的想法,想在宝宝上幼儿园之前办理。我想询问,公安部门关于未成年人更名有哪些规定?哪些能更名,哪些不能更名?如果能更名,应该去哪里办理,需要带什么材料?

芜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答复:

根据《芜湖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46号令)》和《芜湖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分两类处理:

一、学龄前儿童变更姓名,本着放开原则,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申办材料:

1、父母双方书面申请;2、出生医学证明;3、户口簿;4、申请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1、父母双方同时到户籍所在地或就近选择我市任一公安户政服务窗口递交申办材料;

2、窗口户籍民警审核材料,父母当场在书面申请上签名确认;

3、市局或县局户籍民警即时网络审批,现场办结。

二、非学龄前儿童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本着从紧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如系在校学生,其监护人需书面承诺学校同意学生姓名变更后给予办理电子学籍变更,学校不再出具相关证明。

申办材料:

1、父母双方书面申请;2、符合申请理由的有效证明资料;3、户口簿;4、申请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1、父母双方同时到户籍所在地或就近选择我市任一公安户政服务窗口递交申办材料;

2、窗口户籍民警审核材料,父母当场在书面申请上签名确认;

3、市局或县局户籍民警即时网络审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现场办结。

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咨询投诉电话:2937310、2937309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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